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标准中的不足
发布日期:2020-03-24 03:09:47 浏览次数:
1、费用扣除标准很少考虑家庭因素
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但是从费用扣除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这方面的条款实行了“一刀切”的手段,其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家庭所担负的经济压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个人,如果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很容易使一些纳税人无法承受实际的负担能力,如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子女教育费用和赡养父母的费用等。而即便有些纳税人的收入相同,但是基于这些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不同,他们所承受的税负能力也不同。
例如,陈先生和李先生的收入性质和资金都是相同的,他们两个人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之一,需要承担照顾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他们两个不同的是陈先生的妻子有相对稳定的收入,而李先生则需要承担主要家庭义务。
如陈先生与他的妻子收入都是5000元,从收入的资金中可以看出,两人的收入都是在3500元以下,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李先生的收入为10000元,李先生是整个家庭唯一的劳动力,在扣除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后,需要对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12000元的部分,其税率为10%。李先生应缴纳的税额为500-210=290元。由此可见,每个家庭纳税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同,使得所缴纳的税收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每个家庭在纳税时应该以个人为单位,在全家都有工作的纳税人来讲,对于家里有老人和子女的情况,需要支付赡养费和教育费用等,应该以何种标准扣除;如何在谁的应纳税所得中进行扣除,如何避免重复扣除等情况,需要对改革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改革,从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改变分类征收的方式。
2、没有根据各地区居民的收入情况和消费情况进行制定
我国的城市划分为一线城市和二线、三线、四线城市,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我国各地域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例如一线城市与四线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悬殊较大,消费水平也不同。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就导致一些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在缴税后,无法剩余更多的收入支撑老人的赡养费用和子女的教育费用。例如某个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为5800元,而扣除标准是5000元,而对于他们来讲800元的征税是非常不合理的,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
3、费用扣除无法满足通货膨胀因素
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里,我国的生活水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消费品的价格出现了上升的趋势。例如从2019年的6月至2019年的8月,猪肉的价格由每斤11元上升到21元。固定金额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受到物价上涨所带来的影响。而当出现膨胀的时候,纳税人的收入也随之增高,一些本来不需要纳税的人员也纷纷加入了纳税的行列之中,虽然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不多,但是在累进税率的前提下,使得税率提高,进而缴纳更多的税额。由此可见,如果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没有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将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特别是本来工资就有限的纳税人,其纳税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项重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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