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涉及的三方关系
发布日期:2020-03-27 06:07:14 浏览次数:
第一方关系是指劳务中介业者根据企业用人的需求,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约,因此劳务中介业者有提供劳动力给企业的义务和请求企业支付报酬的权利。第二方关系是劳务中介业者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需接受劳务中介业者指派到企业提供劳务的义务。第三方关系是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关系,虽然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直接合约上的关系,但相对于劳务中介业者与企业双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下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劳务中介业者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定了劳务中介业者的法律地位。劳务中介业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劳务中介业者必须承担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告知企业用人劳动标准等义务。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及第五章第二节相关条文规定,劳务中介业者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规定及保密与竞业条款,在无工作期间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二、用工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
企业是劳动成果的最终受益者。企业与劳务中介业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取得劳动力给付的请求权,企业拥有对劳动提供过程的管理权及承受最后劳动成果。由于劳动事实发生在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因此企业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中相关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企业的工作要求及报酬,支付加班费、奖金、福利,保证同工同酬、企业提供岗位培训等。
三、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规定了一些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仍可获得最低工资给付保障;第六十条规定劳务中介业者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企业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障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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