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开具及纳税申报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0-04-21 08:11:27 浏览次数:
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中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
作为一般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征收率)”栏内选择“免税”,“税额”栏自动显示“***”。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仅需填列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须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由于开具的是“免税”类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是未开发票,增值税申报表中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只要填报准确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针对纳税人已经开具了注明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或者要求对已开具注明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总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政策意见。因此,为了避免步入“政策真空区域”,笔者建议,企业应按规定正确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应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或冲红。
企业如果未及时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或冲红处理,纳税申报时,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栏次内填列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负数销售额和负数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仅需填列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即可,企业必须在不超过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的1个月内补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补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与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与免税额不能重复计入相关表单。
如果采购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同意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此时已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的1个月内仍然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只能按规定计算缴纳该部分增值税,且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栏次内填列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数销售额和正数销项税额。为了避免采购方不同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笔者建议该部分税额暂时先不予填列申报免税,待与采购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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