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20-09-28 09:03:05 浏览次数:
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要促进劳务外包健康发展,必须依法规制劳务外包,因此对劳务外包进行法律性质分析是必须的和首要的。
1、劳务外包是民事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务外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符合“平等主体”的条件。在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关系中,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由公权力主导,主体间不平等,故排除劳务外包是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可能。至于“事务”,公权力事务依法定职权处理,不存在发包、承包问题;私权利事务也不可能包给公权力机关去做。因此,劳务外包只能是民事合同关系,所“包”事务是民事方面的事务。
2、劳务外包是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劳务外包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中单列为第十五章(在民法典列为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九章),是典型合同,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该条及该章其他条款的规定,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为:
1、以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管理、指挥(依承揽合同进行的检验、监督属于
合同权利义务,不属于管理、指挥);
3、承揽人完成工作所使用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由自己掌控;
4、当事人(定作人、承揽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现实中所称的劳务外包,发包人实际上是定作人,承包人是承揽人,所“包”事务即合同的标的,是工作及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可分为物质性成果和非物质性成果。物质性成果比较好理解,如搬运的土方、布设的电线等。非物质性成果如承包保安事务,似无物质性成果可言,但保安工作的效果是可检验的。由此,在一定情况下将“成果”解释为“效果”亦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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