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与公司存在哪种形式的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0-10-09 08:57:22 浏览次数:

对于公司高管与公司存在哪种形式的劳动关系,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同的说法主要有两种: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接下来将针对这两种说法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关系
 
在我国目前社会的发展中,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公司高管与公司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对于学者有这样的认知归根究底:第一,如果公司高管任职于公司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可以肯定的是,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所以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纠纷,或者如何定义公司高管及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都可以参考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第二,我们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疑问:如果公司高管在公司任职时,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聘任协议书,那么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针对这样一种疑问,理论界有关学者认为,虽然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聘任协议书,但是如果公司高管按照公司给予他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了他所在岗位上的职责,那么我们可以从公司高管日常的工作中,包括公司高管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时间安排以及工作的方式等进行推断,公司高管与其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三,如果公司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并没有签订有关的协议,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还能认为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吗?虽然我们知道这样的情况出现的可能微乎其微,但是针对这样的情况,如果公司高管认真完成了公司交给他的工作任务,那么我们也可以从公司高管的日常工作中做出的种种工作事务等方面进行推断,公司高管也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
 
二、劳务关系
 
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内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公司高管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仅仅存在劳务关系而已。对于这样一种关系,理论界学者所认为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了聘任协议,那么可以认为是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仅仅为了聘任而达成了统一的共识,作为公司高管,其有能力辨别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不同,如果公司高管并没有想和公司之间成为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按照是劳务关系进行认定就好。
 
第二,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但是依据公司高管自身存在的特殊性以及在公司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加之公司高管有能力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如果把公司高管和普通的劳动者进行对比,可知,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认为的弱势群体。所以当公司高管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认为公司高管应当向其公司申诉合法权益即可,针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公司高管来说并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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