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1-05-13 06:21:28 浏览次数:

这里所说的法律依据主要看三点:
 
一是立法,包括现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导一些司法解释等等。
 
二是看司法裁判的口径。特别是对于有些灵活用工方式,比如说平台用工,各地的司法实践操作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那么在不同的地方,有可能会遇到不同的裁判结果。
 
三是看当地的行政执法的力度范围口径。从立法上说,关于灵活用工是否明确?如果是明确的,毫无疑问,比如说关于劳务派遣,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里面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那么还有一些灵活用工方式,确实由于它的法律关系极为相近,往往不容易区分,比如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等,外在的表现形式却是特别的相似,都具有提供劳务的特征。
 
上述所说的八种灵活用工方式里面,其实主要的法律的渊源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里面,我们也能找到部分的答案。同时也要注意到关于灵活用工,国务院的一些政策以及地方的一些指导意见。
 
比如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浙江、江苏、广东、重庆等各地也有各地的指导意见。这对于我们当地人力资源公司来说,是要极为注意和关切的。
 
前面说了那么多的关于灵活用工的方式,但在这里我们还是要强调一下,原劳动部2005年曾下发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这里面提出了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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