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合规降低经营成本及风险防控建议
发布日期:2021-06-23 05:53:14 浏览次数:
一、完善企业用工制度,针对疫情调休、薪酬等补充《员工手册》等管理制度
企业疫情产生的用工问题,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在原有制度上做以补充规范。
首先,根据疫情防控制定用工补充制度,并据此确定薪酬调整制度,有统一的标准,针对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有明确的操作方法,并有相应的流程规定以及适用标准。
公平性是大多数员工考量的因素之一,在企业面对困难之时,相信只要是公平处理,会取得员工的理解。公平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补充调整制度,全体员工受到制度约束。要注意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员工同意。因薪酬调整、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属于变更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变更劳动合同,也是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首要条件是书面方式且双方同意,协商同意的方式采用书面方式。若疫情下无法采用纸面书面方式,可先通过微信、邮件答复等书面方式同样有效,在保证效力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再次,建议在与员工协商同意过程中,通过合理方式召开职工大会(比如微信端、群组端、钉钉等),直接将形成的补充制度取得员工书面同意,通过数量达到全体员工的半数以上(实质上满足合法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要求),成为合法有效通过的制度,可以适用全体员工。
有企业规范制度的保障,发生各类防控情形既可以保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利益,又可以满足防控要求。
二、在调整用工制度的同时,调整企业薪酬制度,细化工资分项,降低用工成本
在修改管理制度的同时,制定适宜的企业薪酬制度,将工资构成分解为基本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奖金、出勤工资等与效益、出勤、工作量挂钩的薪酬发放方式,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薪酬的变更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适用新的薪酬制度及发放标准一定要有合法的程序,有条件的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文件,最低也建议新薪酬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通过后企业员工发生被动隔离等情形,因未产生出勤,与出勤及业务量挂钩的薪酬可以依据薪酬制度不予发放,有效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共渡难关。
三、运用各项疫情期间的政府优惠政策及补贴,降低运营成本
疫情期间,政府大力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及补贴,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各地政策不同,有培训补贴、稳岗补贴以及社保缴纳的优惠政策等,例如疫情期间部分主动辞职的仍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等,都是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的支撑等等。
面对疫情,全国人民积极应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取得了重大胜利。劳动用工关系每一个人及每一个企业的发展,合法合规应对疫情产生的用工问题及合理解决,既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为这次战役做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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