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0-03-12 10:02:19 浏览次数:

相较于传统贸易方式,网络直播行业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交易几乎全程以电子化数据方式实现,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该行业有其自身特点。
 
1、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
 
由于缺乏对直播平台交易双方的监管,用户及主播的身份具有隐匿性和流动性。有些平台用户甚至仅需登记手机号码即可完成注册,其交易人员填写的地址、姓名等信息均是虚构的,因此对交易主体难以确定。
 
2、交易地点具有虚拟性
 
直播平台不是传统的实体市场,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的一个网络虚拟市场。用户、主播不再需要局限于固定场所,只要一台电脑或是手机,即可在平台上可完成直播,其交易地点具有虚拟性。
 
3、交易货币为电子货币
 
在直播平台上,交易使用的货币主要是平台自制内部流通货币,如鲜花、游艇、
元宝等,加之电子支付体系的广泛应用,其交易性质难以辨别,交易金额隐秘、迅速且不易追踪,因此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4、交易具有无地域性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传统贸易中的国界概念已一定程度被互联网打破。无论是国内用户还是国外用户,其在平台上享有的权力和义务都几乎是一样的,不因地域的不同而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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