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如何从延期纳税角度进行纳税筹划
发布日期:2020-04-01 03:05:17 浏览次数: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此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并且应尽可能的提前预收货款的时间,这样企业不仅可以提前得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又可以比直接收款方式延迟纳税,从而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由此,纳税人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通过对押金的单独核算,来实现包装物押金的延期纳税,如果1年内能够退还给购买方,则不产生纳税义务,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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