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限期内未认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0-04-02 03:17:21 浏览次数: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发票稽核比对、异常发票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即使是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纳税信用A级、B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认定的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抵扣时限的规定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360日,按季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360日。逾期不得抵扣。
 
实施发票认证后,纳税人必须将从销售方获取的进项发票拿到税务局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或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所造成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加则由企业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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