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07 06:12:36 浏览次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境外所得依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 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扣除为取得该项目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 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 ÷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 , 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的;超过扣除限额的 , 按扣除限额进行扣除 ,其超过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但不得列为费用支出,补扣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 5 年。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 [1997]116 号)规定:
1、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定率抵扣 : 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6.5% 的比率抵扣。
3、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4、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 号)规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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