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下降后,何时适用老税率?何时适用新税率?

发布日期:2020-04-10 03:34:31 浏览次数: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等一系列增值税改革的文件,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1、判断的标准
 
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是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仍然适用老税率,若是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适用新的税率。
 
2、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附件)(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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