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员工缴纳社保需规范事项
发布日期:2020-04-20 07:26:46 浏览次数:
已正常营业公司都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属于可自行缴纳职工社保费之合法主体,注册营业地(即公司总部)职工已经在公司缴纳社保费的可继续缴纳,但应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进行足额缴纳。这里所指工资收入不仅包括底薪,根据原劳动部所制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酬”。
据此,职工工资应当包括底薪、绩效奖金、补助及津贴;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是: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实际收入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社保部门每年核定基数的时间不统一,但通常会在3月-7月,公司人事部门应关注所在地区社保基数核定时间及准备工资表做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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