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费用一定要有增值税发票吗?
发布日期:2020-04-22 05:57:26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此可见,报销费用并非一定要取得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索取发票。所谓特殊情况如个人提供的零星劳务也可以收款凭证作为报销凭据并允许税前扣除凭证,但要附注相关信息。报销境外货物或劳务费用,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比如支付的现金赞助费,除公益性捐赠可以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外,可以以收据作为合法凭据。在实务中,有的企业为便于管理,对出差人员根据不同级别实行差旅费包干。出差费用包干是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但企业内部管理不得违法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差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的税前扣除必须要有真实合法的票据。但对出差按天补助的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交通补助等,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报销的费用不需要发票,凭差旅费报销单自制凭证税前扣除。
另外要注意:报销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填写是否齐全。对发票栏目中应填写而未填写的或单位填写不全的,将面临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现行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当然,该适用于销售方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对于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以及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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