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费用的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0-04-22 06:13:26 浏览次数:
1、在“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在“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在“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在“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的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作出具体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虽然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已经被废止,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仍有参照意义,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
5、在“开办费”的税前扣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好得灵工,好得科技旗下的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创客、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税筹优化、社保优化、个税优化、用工管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