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费用的增值税抵扣

发布日期:2020-04-22 06:21:31 浏览次数:

一般来说,报销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索取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销的费用中,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据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要区分情况。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报销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以及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据,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但对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费是否允许抵扣?
 
在实务中,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饮费用是否允许抵扣,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两种不同执行口径:一种是必须将餐饮费与会议费应当分别开具,即餐饮费不能抵扣;另一种是可以全部开成会议费,即餐饮费可以抵扣。如:海
南税务口径: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税务口径: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一般纳税人支付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外国内旅客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务中,有很多的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三流一致”,甚至于有的人认为“三流不一致”发生的费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国家税务总局对“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澄清: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论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报销费用,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论款项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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