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溯:我国劳务派遣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0-04-22 06:51:21 浏览次数:

我国劳务派遣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此时的派遣由政府管理,主要为规范外资,用工不分主业与辅业、刚性与弹性,重在“服务”而非“盈利”。第二阶段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改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赋予就业服务功能,用以解决下岗国企职工再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政府也就此对劳务派遣机构给予了一系列政策优惠,如一次性开办补助费、劳服企业“免三减二”等。第三阶段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大量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带来的成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使我国劳务派遣泛滥,比例超过20%,远高于同时期欧洲1.6%的劳务派遣渗透率。
 
我国劳务派遣发展历史呈现出两个明显不同于西方的特点:(1)我国劳务派遣的动力更大程度来自于政策导向,而西方劳务派遣的动力更多来自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弹性用工需求。(2)我国劳务派遣与标准雇佣之间边界较为模糊,而西方劳务派遣与标准雇佣之间界限清晰,劳务派遣作为正规雇佣的补充而存在。从第一点来看,我国劳务派遣诞生阶段几乎完全由政府主管,后来国企改制背景下的大力发展又是受政府扶植,可见政策对劳务派遣形态影响深远。其影响一方面使用工单位无论从认知上,还是实践上,都受政策导向开始习惯于用劳务派遣作为应对标准雇佣中问题的手段;另一方面劳务派遣机构也习惯于弱化其“雇主身份”,降低培训、劳动者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而强化“就业中介”身份定位。
 
从第二点来看,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从本质形态上来看与其说是标准雇佣关系的补充毋宁说是标准雇佣关系的替代。80年代外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是出于政策因素无法直接建立标准雇佣关系,进而使用派遣作为一种替代手段。90年代末开始,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去标准雇佣关系”成为政策重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哪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试图建立实质上标准的雇佣关系也必须通过其他形式作为载体。而劳务派遣则在此时以一种非标准雇佣的形式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下岗国企职工的再就业问题。2008年以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企业相较于以往在用工成本上提升、用工灵活性上下降。为了规避这种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通过种种手段将标准雇佣关系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劳务派遣与标准雇佣之间边界依然十分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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