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务派遣与弹性用工逻辑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04-22 07:12:54 浏览次数:

在西方国家,劳务派遣其本质在于弹性用工。而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社会背景、政策目标的影响,劳资之间所谓的“劳务派遣关系”更像“说不出口的”正规用工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看似逐渐市场化,向西方弹性用工的本质靠拢。然而若就我国现状仔细分析,劳务派遣的实质与其说是弹性用工,不如说是带着“面具”的正规用工。因为从逻辑上来看弹性用工需求既不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其充分条件。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并不出于弹性用工需求。有学者就此指出,有些企业颠倒因果,为扩大用工权利之弹性空间故意将本属于刚性用工之岗位腾挪给劳务派遣工,并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解雇成本和雇佣风险。其中国有企业作为劳务派遣市场的主力军,便大量存在着在长期、刚性用工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 2012 年《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收紧劳务派遣的用工适用条件,许多国企又以外包的形式掩饰劳务派遣关系,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四变四不变”,即人员、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变,合同、结算方式、人员归属、管理模式变。不仅如此,很多国企的相应外包企业甚至都是下属子公司,如此一来,“管理模式”甚至都与之前没有本质差异。可见,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并不主要出于弹性用工需求,而是以此为手段,在劳资身份实质、管理模式方面不变的情况下节省成本。
 
2、真正存在弹性用工需求的企业往往并不倾向于使用劳务派遣。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在劳动力市场环境与法律上存在一些差异:(1) 国外标准雇佣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而我国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原则。(2)国外员工维权意识强、工会成熟,解雇难度与成本大;国内工会脱位、维权意识薄弱。(3)我国劳务派遣的退回条件甚至比劳动合同法中标准雇佣的解雇条件还复杂。因此,在很多民营企业并不热衷于通过劳务派遣解决弹性用工需求,而是通过非法解雇或直接用短期化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该目标。
 
因此,在我国形成了一种标准劳动关系短期化、非标准劳动关系长期化的特点。就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而言,与用工弹性需求关系并不大,与其说是正式用工的一种补充不如说是正式用工的一种替代,而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选择中大多是从直接成本、风险成本等方面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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