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劳务派遣良性发展?
发布日期:2020-04-22 07:18:36 浏览次数:
1、让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回归为弹性用工需求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高意愿源于企业可以通过这种用工形式省去一系列用工成本,解决编制、工资总额等问题。可以看出,企业的高劳务派遣意愿不仅牵涉了劳务派遣本身,而且牵涉了许多外部问题,而现有法律往往倾向于以“专项治理”的思路来解决。并且,其治理思路也更侧重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侧进行直接限制,即对“企业高劳务派遣用工能力”的限制。然而,缺乏对供给端一侧劳动者的维权手段、维权能力的保障,从而并未改变企业想利用劳务派遣等形式规避用工成本的现状。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西方的思路来纠正企业劳务派遣的目的。首先,加强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构建,借鉴国外的反就业歧视法解决同工同酬难以落实的问题。其次,针对因编制与工资总额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在无法改变现有用工体制的情况下,应着力增强劳动者自身维权的法律手段。如效仿西方国家的经验,引入“刺破”派遣规则、派遣转为直接雇佣规则保障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
2、让弹性用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解决
相比于劳务派遣,大量私营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形式来解决弹性用工需求。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为雇佣灵活性留有很大空间,企业可以通过标准雇佣满足弹性用工需求;二是我国对劳务派遣用工能力的限制太过严格,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成本过高。因此,若想让弹性用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解决,应当重构标准雇佣与劳务派遣的定位。
首先,应撇清标准雇佣中的短期化特性。标准雇佣应当以促进劳动关系稳定作为唯一目标,而不需要兼顾“灵活性”。虽然有学者将劳务派遣的泛滥归因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刚性,但从上文对我国劳务派遣的实质分析来看,我国劳务派遣的泛滥并不等同于用工弹性需求庞大。再者,西方国家多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刚性程度相比于我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却并未出现劳务派遣泛滥的问题。因此,我国应推动标准雇佣长期化,树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的立法理念。
其次,要松化对劳务派遣用工能力过于刚性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劳务派遣使用能力的规定太过严格,退回劳务派遣甚至比解雇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式雇员还要困难。因此,应当适度的给企业“劳务派遣能力限制”松绑,在规制思路上转变为“重劳务派遣意愿限制、轻劳务派遣能力限制”。只有这样,企业才会将弹性用工需求的解决途径回归到劳务派遣上,劳务派遣的市场合理性也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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