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企业用工中应用的现状
发布日期:2020-04-23 07:10:08 浏览次数:
1、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企业中很多工人都是来自农村,他们的文化程度不高,因此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不太清楚,导致很多企业利用这些漏洞,与农民工之间签订了违法劳动法的用工合同。例如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只考虑了自己的权利却忽视自己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薪酬,但是对企业自身应尽的义务(如社保等),却不予体现,从而致使劳动合同违法《劳动合同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其条款,导致劳动者的利益轻而易举的就被企业侵犯。另外一方面是劳动者一旦明白了其不合理的地方,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就很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的动荡,影响企业的声誉。
2、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般在员工入职第一天就会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一份保障,但是目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没有和全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小企业的利润比较薄,为了减少人力成本,经常克扣员工的工资福利或者没有购买五险,进而逃避纳税,这种现象在三、四线城市普遍存在。
3、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主体、待遇、法律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很多企业选择的用工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很多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不想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因而采用劳务关系的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是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关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选择是有所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岗位都可以采用劳务关系。另外劳务合同虽然可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但是它也影响了员工的凝聚力,一般劳务关系都是临时性、辅助性的用工形式,希望在企业长期发展的员工一般不太愿意签订劳务合同,而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稳定性相对比较差,进入企业后工作不久就离职,等到刚刚可以独立工作了,员工辞职了,因此短期内企业需要重新进行新人的培养,其实这反而变相的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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