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

发布日期:2020-04-27 06:15:02 浏览次数:

一、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一种特殊的征税方式,是当纳税人有不适合采用查账征税时的一种补充手段。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会计资料残缺,或者因为其他某些不可克服的原因税务机关难以十分准确地了解其应纳税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依据,合法地对纳税人核定税款的一种征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其所
得税额,税务机关经过查证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缴款书,然后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自主缴纳税款。这种征税方式适用于有一定核算能力,账簿、凭证和财务核算都比较完整,其记录能够正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且有能力正确地计算其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一般来说企业按照哪种方式缴纳税款是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来决定,而只有会计资料完整、会计机构健全的企业,可被确认为采用“查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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