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的规则

发布日期:2020-04-29 07:31:01 浏览次数:

在有进项税情况下,由于用途等不符合可以抵扣的条件,则要把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出,减少进项税的抵扣,从而保证国家税收,但相应增加了企业成本。视同销售的原理是:形式上不是销售,实质是销售,故需要计算销项税,结果是增加销项税,进而增加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两者的结果一样,增加了应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对进项税转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务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几十种情况,其中又分为无条件不允许抵扣和有条件允许抵扣的不同情况。由于全面营改增,很多原营业税纳税人不十分了解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根据相关细则总结如下:
 
一般规定:1、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伪造的;3、票物不相符;4、全部联次非一次开具;5、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具;6、项目内容填写有误;7、涂改、字迹不清晰;8、其他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资格问题: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3、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三是凭证问题: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2、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3、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正常经营过程中主要遇到的几种情况有: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等不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3、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6、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论规定如何变化,规定的目的不会变: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若抵扣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若规定模糊,又会造成企业有意无意“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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