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规则

发布日期:2020-04-29 08:03:22 浏览次数: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增值税税法的视同销售:实质应该是增值税“为抵扣进项而产生销项”的链条终结,比如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本身也没有收入。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为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增值税视同销售目前的规定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该计算而未计算销项税,结果是减少了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不同的是一个减少被减数(销项税),一个增加减数(进项税)。
 
从目前规定看,主要是对“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处理差异。正因如此,两者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容易造成“误会”,形成逃税之实。究其原因,就是制定规则时采用例举法,未从基本原则和原理出发,采用简易可行,方便实务操作的角度制定规则。另外“购买、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存在,现在全面实行增值税后则不存在,规则的简单合并,是一个“漏洞”。必须说明的是目前不存在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非应税与免税概念不同(注意免税和一些税收优惠项目也应该是应税),但结果一样不交增值税。同时,要注意过去的非应税项目与非应税行为的区别,非应税行为多与进项税相关,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发票,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可以抵扣所得税,一是企业过节期间向职工发放过节费、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二是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需要在外就餐的,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三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作为企业经营成本,可以抵扣所得税。
 
从原理分析可以看出,主要问题是:一是购进产品的处理;二使用自己生产(含委托加工)产品处理;三是所有权变化(销售);四是价格问题。关键点应该是所发生的业务是否有增值额的问题。增值税征收的原理核心是对“增值额”征税。购进产品使用不符合规定用途,所有权可能转移又可能不转移。一般销售业务,所有权要转移,而所有权转移又不是视同销售判断的唯一标准。故以所有权转移与否,判断一个业务是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行不通。视同销售的原理,简单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某环节抵扣过进项税,那么转移到下一个环节时,必须确认销项税,即有进项必有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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