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与逃税的概念演变

发布日期:2020-05-14 07:34:56 浏览次数:

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界定了偷税的含义。此时的“偷税”是与“漏税”、“欠税”和“抗税”相并列的。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而偷税则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由此可见,漏税强调“非故意”,而偷税则强调“欺骗、隐瞒”等“故意”手段。《税收征管条例》虽然并未出现“逃税”的概念,但实际上是用逃税来解释和界定偷税的,即偷税就是故意逃税。那么,非故意逃税应当如何定性呢?根据《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非故意逃税实际上就是漏税。因此,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逃税可以分为故意逃税和非故意逃税,前者是偷税,而后者就是漏税。由于逃税已经被拆分为偷税和漏税两个概念,因此,《税收征管条例》不再重复规定“逃税”行为。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取代了《税收征管条例》,同时也取消了“漏税”的概念,并对“偷税”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界定。①《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并未强调“故意”,因此,被取消的“漏税”行为中有一部分被纳入了“偷税”的概念,还有一部分因为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为要件而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并未对“偷税”的条款进行修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修订了“偷税”的定义。②主要是在虚假的纳税申报之前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前提要件。但在偷税是否“故意”,偷税是否包括之前的“漏税”等问题上,与1992年的《税收征管法》一致。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条款一直沿用至今。
 
由于偷税不仅是一个税法的概念,也是刑法的概念,因此,刑法领域,偷税概念的演变也有必要予以考察。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出现了“偷税”和“抗税”的概念,但并未对其进行界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采用了1992年《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偷税”的定义。至此,刑法与税法关于偷税的界定保持了一致。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刑法》,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但也对“偷税”的界定进行了修正,特别是在虚假纳税申报之前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前提要件。由此可见,2001年《税收征管法》对“偷税”概念的修正是为了与1997年《刑法》的规定保持一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了“偷税”的概念,直接将其界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由于这一规定重新回归了《税收征管条例》的高度抽象概括定义且不再出现“偷税”的概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项罪名确定为“逃税罪”并明确规定取消“偷税罪”。至此,我国《刑法》中的偷税罪被逃税罪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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