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改逃税的理论依据

发布日期:2020-05-14 07:38:40 浏览次数: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主要是提高罪名定义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偷”的本质特征是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就此而言,“偷税”并不符合“偷”的本质特征。
 
首先,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在实际缴入国库之前,纳税人对其仍拥有所有权,国家仅对纳税人拥有公法上的债权,纳税人只是不履行或者少履行其债务,并未窃取属于国家的税款,用“偷税”来概括纳税人的这种行为不够科学、严谨。
 
其次,纳税人偷税的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的”,而且大多数是公开的,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在某种意义上均是公开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只要认真稽查都能发现,用“偷税”来概括这种行为也不够科学、严谨。
 
“逃税”的核心特征在于“逃”,即“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逃避履行纳税义务”。逃税可以比较准确地概括纳税人实际申报并缴纳的税款小于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申报并缴纳的税款行为。而且,逃税并不强调手段的秘密性,使用公开的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也是逃税。因此,用“逃税罪”来代替“偷税罪”可以更准确地概括该项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大大提高该项罪名定义的科学性与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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