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5-14 07:59:45 浏览次数:
笔者研究了40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法后,基本上没有关于偷税的规定,但都无一例外地对逃税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不过,从具体表现形式看,这些国家或地区对逃税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直接型与间接型。
直接型是明确规定逃税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间接型是通过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规范与处罚来达到规范逃税行为的效果。采取间接型的包括阿富汗、老挝、蒙古、澳大利亚等16个国家或地区;采取直接型的国家或地区有24个。采取直接型的国家或地区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独立法型,即使用单独的法律来规范逃税行为。
韩国采取这种模式,而且使用了两部法律来规范。二是单独条款型,即使用一个或者多个条款来规范逃税行为,这是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包括印度、日本、南非、英国、美国等21个国家或地区。三是混合条款型,即将逃税行为与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放在一个条款中予以规定。这种类型的国家比较少,只有孟加拉国和加拿大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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