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委托代征制度的特征

发布日期:2020-05-19 09:06:39 浏览次数:

我国税收委托征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第一,委托代征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税务机关利用社会力量实现税收控管。税务机关受编制等的限制,人手有限,面对逐年增多的个体户和难以掌控的零散税收无力应对,在这方面的征管漏洞也逐渐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因此,委托代征这一利用社会力量来配合和协助税收征管的手段应运而出。
 
第二,委托征收的范围是指零散的税收和异地不方便缴纳的税收,除此之外的税款不得委托征收。这是由于零散税收征收成本高并且难以掌控,而异地税收委托代征则可以既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纳税。
 
第三,委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是税务机关对外的一种行政权力,委托人如果没有独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大大影响到法律效力的产生。
 
第四,委托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单位或个人不仅在场所、财务制度等方面有要求,而且还必须和纳税人之间要具备一定的关系。也就是要与纳税人有以下关系之一:一、管理关系。二、经济业务往来关系。三、地缘关系。四、
有利于纳税人和税源控管的关系。
 
第五,委托征收必须按照审核代征资格、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代征人是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对应的法律后果是由税务机关承担。代征人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征收活动时,纳税人有权拒绝。
 
第七,税务机关在委托合同的履行中具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在:一是税务机关具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二是税务机关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变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三,当受委托人违约时,还拥有对其进行收取滞纳金等权利;第四,代征人没有自行解除委托协议的权力,即使税务机关没有按期支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也要继续按照协议的要求执行,对于代征手续费的救济途径委托代征办法中并未明确。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我国税收委托代征高度体现了合同性与行政性对立统一,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通过税务机关与受托人经过平等协商,约定好权利义务,达成委托征收的共同意向的行为,具有典型的契约特点。另一方面,它的行政性又不容忽视。这主要体现在:税收委托代征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税务机关,并且,税务机关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中的主导,具有行政优益权。同时,税收委托代征关系是基于征税权产生,是服从于征税目的,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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