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05-19 09:14:34 浏览次数:
委托代征的相关规定散布于各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并且法律层级低,这直接导致了其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界限模糊。结合实际,笔者认为:从形式上看,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是出于更好地实现税收控管的目的,都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辅助方式,都是借助了征税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实现税款征收,并且受托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实质上存在很大差异。
1、两者的法律性质显著不同
委托征收是一种行政委托,代征人的代征权来自于行政委托授权,其直接依据是税务机关与受托方之间达成的代征协议。代扣代缴则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权是一种法定授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就自己经营内容应承担的“隐藏”义务。无论税收扣缴义务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对那种应税行为由谁代扣代缴也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涉及到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主要有:(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4)营业税。(5)资源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7) 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代扣代缴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要更丰富和明确一些。
2、两者的法律后果轻重不同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的,处以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而在《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由于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仅仅对代征人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相较而言,委托代征的法律责任要比代扣代缴要轻得多。并且,委托征收的法律责任虽然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毕竟是以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协商的形式确立的,相较代扣代缴来说,法律责任灵活度要更大一些。
3、委托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体地位不同
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被选定为委托代征人的通常为两类:要么与纳税人由经济往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么是与纳税人没有经济往来,但是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实现对税款的催缴入库。地税委托国税部门代为征收国地税共同管理户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等就属于第二种。在实践中两种方式都非常常见,而第一种代征方式最容易被误认为是代扣代缴,原因在于他们都是和纳税人的收入有直接经济关联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身上有两个义务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通过协议确定的,这是与代征人的显著不同。一是在与纳税人进行金钱结算时,就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纳税人的税款并扣收;第二个义务是要按期将税款解缴给税务机关。在履行双重义务的过程中,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之间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但是税法将其纳入到税收法律关系中,是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其发生依据是公法的规定。而委托代征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其发生依据是委托征收协议,委托代征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也涉及到税款的收和付,但是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关系更为紧密。这是委托征收与源泉扣缴方式在主体上的区别。
4、两者在形式要件方面存在不同
委托代征需要征税机关与具有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向代征人发放代征证书。而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没有这一形式要件的要求。并且,代扣代缴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扣缴义务人,而委托征收并没有规定具体由何单位或个人作为委托代征人。所以,税务机关还应该就代征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以方便社会公众知晓,也便于委托代征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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