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申报: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需更改申报

发布日期:2020-05-19 09:47:04 浏览次数:

补充申报,是指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即汇算清缴最后截止日5 月 31 日后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申报方式。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7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 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第一,纳税人自查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
 
纳税人申报后,通过自查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的,应进行更正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后,系统会自动根据前后申报信息判断应补退金额:一是应补退金额为正,系统会自动产生应补差额税款,纳税人在缴款期限内通过缴款功能补交税款即可,但如果超过缴款期限,则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缴款。二是应补退金额为负,即出现多缴税款情况,则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流程。三是应补退金额为零,则系统自动进行应征数据调整,纳税人不需补交税款或办理退抵税流程。申报错误更正的具体操作如下:查询已申报缴款的申报记录,对原有申报数据进行修改,重新申报提交,保存成功后系统将替换掉原有的申报记录。目前电子办税服务厅只支持通用申报的错误更正,其他申报的错误更正需要到实体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第四条要求,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积极采用勾稽监控、适时揭示与提醒等方式,提示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 “补充申报”。 进行更正申报;若企业到汇算清缴结束才发现,也可以补充申报。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对经提醒未进行调整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审核,督促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对未办理更正申报的,应要求纳税人报送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详细陈述其申报应税所得率低于平均值的主要原因。
 
第三,纳税人主动补充申报,补缴税款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 号明确,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第四,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5年 6 月 2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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