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申报:纳税人五种特殊情形不参加年度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20-05-19 09:58:14 浏览次数:

不予申报:纳税人五种特殊情形不参加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明确,以下五种特殊情形的纳税人不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一、具有四类情形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4.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需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年度汇算清缴
 
四、汇总纳税企业五类情形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筹办期间的企业,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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