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赔偿风险的源头

发布日期:2020-05-26 07:31:03 浏览次数:

在现代社会机械化大生产加快,劳动工具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伴随着工伤事故频发的现象,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尤为明显。我国目前对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于《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中,工伤保险的覆盖主体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的“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覆盖范围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下,仍然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第一,在典型的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下,企业虽然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根据作者对若干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社保部门以及企业内部的工伤处理流程的全面观察,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医药费用、住院期间伙食、交通、食宿、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1~4级)、生活护理费(伤残1~4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之余仍然有部分费用项目【护理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5、6级)和法律费用】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在作者实际调查案例中,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八级伤残,其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8358.45元,除却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医药费用、住院期间伙食、交通、食宿、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用人单位仍然负担了共计158359.15元的工伤赔偿费用【仅包括误工费100301.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057.75元】。
 
2、工伤险参保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易产生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中发生的工伤费用赔偿也属于用人单位责任。在作者进行实证调查过程中,典型案例是员工入职并开始工作后数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才进行了该员工的社保参缴操作,而员工恰好在此时间差内发生了工伤事故,最终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了时间差期间全部医疗费用。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要求的时限内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情况。在作者调查过程中,就出现了虽然用人单位按时提交了初步材料,但是材料不完全,且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在社保部门要求的时限内补足申报材料,导致错过申报时限,最终劳动者自行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例,而这部分费用也最终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在非典型的用工模式中,若出现下列情形,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对工伤员工进行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是极为不利的,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
 
1、顶岗实习模式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呈增长趋势,企业举证其为真正的实习模式存在证据不足、举证困难较大等现实情况,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及时为员工参缴工伤保险而需要负担全部工伤赔偿义务。
 
2、退休人员返聘模式存在着无法在社保部门购入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
 
3、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和兼职等其他间接用工模式也存在着由于劳动者本身已在其他用人单位购入工伤保险,无法以不同用人单位名义再次购入的现象。
 
4、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作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明确的工伤事故赔偿方式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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