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降低工伤赔偿风险的路径

发布日期:2020-05-26 07:37:02 浏览次数:

第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对从事有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做出特殊的合乎规范的职业保护。在接受劳务派遣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安全操作流程,并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事先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必须的培训。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二,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人力管理环节中运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在业务管理层面运用加工承揽、项目委托等现阶段合法的形式转移劳动用工,详细核查合作方的签约资质,明确与合作方的权利义务,继而间接降低可能产生的工伤风险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在接收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核查派遣单位资质并高度重视合同的约定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会保险费缴费责任方以及是否涉及工伤事故赔偿内容,例如工伤保险费负担比例以及发生工伤事件后,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之外的项目赔偿义务负担方等。
 
第四,在企业内部规范社保工作流程,将由行政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时间尽量提前,解决工伤保险参缴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差问题,以企业内部规范流程的力量,为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承担设置一道屏障。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流程优化,最终使员工实际参加工作日期与社保参缴日期保持一致,具体做法是用人部门在新招聘的员工开始实际用工的前一日向负责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报备,负责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在收到报备当天进行社保参缴,成功购入工伤保险,化解风险。鉴于实际工作中,社保部门会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内对社保参缴人员进行扣费,在此时间前后用人单位都可以重新操作社保参缴人员的增减员,也不会存在员工入职后迅速又辞职时产生的社保费用浪费问题,故,这种从内部流程降低企业工伤赔偿风险的方案也是切实可行的。
 
第五,在工伤事故责任发生后及时进行内部核准并向工伤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有特殊情况,例如收集工伤事故材料困难等,可就现有材料先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工伤认定部门会对该项工伤事故登记备案,后续在工伤认定部门规定的补充材料期间内再次提交工伤认定材料,以确保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伤事故申报流程。
 
第六,引进商业保险。若企业已经为全体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鉴于工伤保险无法覆盖全部工伤费用,企业可以考虑新增补充工伤责任险,在工伤保险负担项目之外,由补充工伤责任险的保险人承担替代责任,从而降低工伤事故为企业带来的损失。
 
企业存在非典型用工模式时,由于客观上或主观上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可以考虑新增雇主责任险,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承担替代责任,减少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引起的赔偿义务。鉴于雇主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基本与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范围一致,故作者建议在用人单位经济情况允许时,在雇主责任险之外再另行购买补充工伤责任险,全方位覆盖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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