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

发布日期:2020-05-28 08:54:38 浏览次数: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从劳动者和单位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个方面来确定传统劳动关系的经济和人格从属性。通过近几年相关案例可以看出,网络主播工作场所灵活且完全依赖互联网,若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则很容易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但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平台与主播只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等,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更大收益规避风险往往否认与主播存在劳动关系。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主播基于签订的协议以及排他的服务合同主张与平台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台基于协议内容主张与主播间为民法上劳务关系或其与主播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而法官在判决时往往还依据05年的通知,坚持认为只有融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以及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才真正具有人格从属性,这就使得二者在产生纠纷时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由于缺少典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在经营单位与主播间介入网络平台,使得这一行业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处于法律缺失僵化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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