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为何未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08 09:06:27 浏览次数:

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员工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并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仅适用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未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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