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0-07-23 07:04:48 浏览次数:

用工单位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的情形大致有:
 
1、用工单位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对劳动者薪酬、休假、社保等涉及用人单位给付之事项并非派遣单位所关注的事情。在一般情况下,派遣单位关注派遣服务费,而用工单位却是劳动者薪酬、休假、社保等事项的最终义务主体,该事项理应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决定。劳务派遣协议看似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磋商的一个平台,劳动合同之内容也并非用工单位单方决定,却因为派遣单位利益激励的缺乏,成为用工单位单方决定之事项。在这个意义上,用工单位不只是影响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是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派遣类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而该等信息皆来自劳务派遣协议,可见用工单位影响乃至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也是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
 
2、用工单位直接决定劳动者的人选
 
用工单位决定劳动者的人选意味着用工单位介入派遣单位的招聘过程,不仅在招聘条件方面有决定权,而且对个别劳动者之选定拥有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并非概括地接受派遣单位所派遣之劳动者,而是对具体劳动者的情况进行了解,这也是确保指挥、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但是,用工单位直接逾越派遣单位决定劳动者之人选,则与劳务派遣的原理大相径庭。在现实中,用工单位直接决定劳动者的情形非常普遍,并且花样繁多,以致在企业力求规范化用工、典型用工的情况下,也借此触及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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