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0-07-23 06:58:25 浏览次数: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影响路线与我们定义劳务派遣的概念恰恰是两个相反的方向。定义劳务派遣的出发点是劳动合同,落脚点是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用工单位影响劳务派遣的路线是自指挥、管理的考虑出发,落脚于劳动合同。这两个方向可以转化为派遣类劳动合同和劳动派遣协议孰先孰后。
 
在理论上,派遣类劳动合同与劳动派遣协议的先后顺序无关紧要,既有派遣单位先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有要派单位先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理由。在现实中,极少出现派遣类劳动合同明显先于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而从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介入基础来看,理应是劳务派遣协议先于派遣类劳动合同。
 
事实上,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的影响已经模糊了派遣类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界限,使得两者往往成为一揽子协议。实践中出现的用工合同往往是该一揽子协议的产物。就用工单位之影响而言,派遣类劳动合同有如下特征:
 
1、派遣类劳动合同的边缘化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中的地位因为用工单位的影响而被边缘化。在劳务派遣三方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空间比较大,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很少有直接的接触。劳动合同在此俨然成为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关系的衍生
 
2、派遣类劳动合同的形骸化派遣类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可能比一般的劳动合同还要复杂,因为它完全可以涉及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方面,但也可能没什么可约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关系中已有约定。派遣类劳动合同所承载之合同价值消散,其内容已经不为其所有,形式化的派遣类劳动合同往往仅具形骸。
 
3、派遣类劳动合同的去合同化派遣类劳动合同虽然具有合同的形式,诸如甲方乙方、权利义务等,却在制度设计上难以贯彻劳动合同的合同属性,并在用工单位的过度干预下成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劳动者分别达成协议后的单方行为———用工单位的单方行为。本来劳务派遣作为一项特殊的劳动合同制度,被认为是以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而事实上却与劳动合同关系不大。我们把派遣类劳动合同所处的现实情形和制度境遇称为派遣类劳动合同的“去合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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