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企业损害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0-08-05 06:08:42 浏览次数:

现实生活中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基于对受损害方所受损害的具体权利不同,所损害的范围也不相同,最为常见的损害就是财产损害,此外还包括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商誉权损害等等。根据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关联度,又可以区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导致企业发生损害,而企业的损害范围也会基于不同的权利受损而产生不同的损害结果。
 
1、实质性的物质损失
 
在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害的案件中,企业通常的诉讼主张均为财产损害的赔偿要求。虽然,部分案件涉及到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使企业商誉损害的情形,但企业商誉损害的最终结果体现也将以物质损失的形式体现,故企业商誉损害也应属于劳动者致使企业损害的范围内容。
 
2、雇主替代责任的损失
 
劳动者职务行为构成侵权赔偿责任致企业损害的情形下,企业系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从企业角度而言损害的体现依然是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后,向劳动者索赔属于追偿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9的规定,企业对于劳动者的追偿仅限于,劳动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企业进行赔偿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可追偿范围,司法解释不涉及,《侵权责任法》也未进行规范,但客观上企业的物质损失确实存在。
 
3、对于间接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失)的判断
 
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有时并非是直接导致企业财物损失,某些劳动者的履行职务不当导致企业交易机会的丧失,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原本的可得利益无法获取同样是一种损害。在相关劳动纠纷中,就存在劳动者将报价单发错邮箱,导致企业丧失交易机会。但是交易机会不等同于必然实现的可得利益,故该种情况下并不构成间接损害的事实。而对于客观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只要能以物质损失的形式进行量化,则可以被归为劳动者致使企业损害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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