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的就业主体
发布日期:2021-05-13 05:55:25 浏览次数:
就业主体主要涉及年龄、养老待遇、国籍、学历、员工的性质等方面。比如,企业的特殊人员(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管)能否实行灵活用工?再比如从年龄来看,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最低年龄为16周岁。虽然没有规定最高年龄,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应该加以关注。因为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与企业是不可能产生标准劳动关系的,只能产生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其他的一些法律关系。
另外,员工的灵活就业动机也是需要企业考察的一个方面。对个人选择灵活就业动机,一般说无非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种是员工想增加工作的自由和灵活度,不愿受一家公司的束缚;第二种是年轻人想增加一些工作的阅历和经历,以在职场当中更加占据优势;第三种是员工想提高收入,这些员工可能已经有全职工作,想另外再做一个兼职,还有些员工干脆不想建立标准劳动关系,以直接建立灵活用工的方式,使得收入比原来的建立标准劳动关系更高。
比如,有些年轻人不愿意在生产车间从事流水线作业。一方面工作比较辛苦,另一方面收入也不是很高,也不太自由。他可能宁愿选择一份送外卖的工作来提高他的收入;第四种,还有一群员工是无奈的选择,因为他如果选择标准劳动关系,可能难以就业。在此情形之下,无奈地选择了灵活用工。有很多的灵活用工方式,是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对于劳动者来说,缺乏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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