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如何影响高管薪酬?
发布日期:2020-01-21 03:03:19 浏览次数:
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前,我国内外资企业适用的劳动力成本税前扣除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外资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却存在着各种限制,并且不同类型内资企业的扣除办法也不尽相同:对于工效挂钩企业而言,在一定条件下,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一般企业则实行“计税工资制”扣除办法,即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为了适应企业对职工激励需求、程度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细节则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并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采用“实际发生的合理薪金支出据实扣除”的政策。“限额扣除”政策的取消增加了公司可抵扣的“非债务稅盾”,为公司增加薪酬激励提供了空间。
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前,高管薪酬的税前扣除额以“计税工资”为标准(2007年为1600元/人.月),一般来讲,高管工资薪金要远远大于该计税扣除标准。假设公司高管的月工资为10万元,那么该高管可税前抵扣的工资薪金比例只有1.6%,高管工资薪金的“税收收益”微乎其微,相反的,对于公司而言,实质上等于为高管支付了一笔额外的“奢侈税”,无疑增加了高管薪酬的“隐性契约成本”。
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公司支付给高管的合理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与工资薪金抵扣有关的“非债务税盾”增加,工资薪金的“税收收益”增大,一定程度上将增加公司对高管的薪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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