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重组方式中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发布日期:2020-01-21 03:18:44 浏览次数:

不同的重组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税收待遇各有不同,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合理利用各种重组方式带来的税收影响。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在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分摊,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不过,债务重组只有当重组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时才可以使用,其限制条件较大。
 
2、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较多,筹划的空间也较大。比如,在筹划时,可充分利用股权收购中的免税收入。不论是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在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重组的时候,若企业重、组的双方都是居民企业,作为收购方,从被收购方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从而可以降低收购方在企业重组后的税收成本。
 
3、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给收购方带来的益处主要是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利润,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资产折旧可抵的税额更多。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资产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依据,那么,如果被收购方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历史成本,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收购方就能利用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说,被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会影响重组之后的折旧额,进而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起到税收档板的作用,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这种税收挡板作用更大。
 
4、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除了和资产收购一样能使合并方享受折旧带来的税收挡板收益外,还涉及到亏损的弥补和税收优惠的继承问题等等。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以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合并方可以以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最长期限国债利率的乘积为限额,用自己的利润来弥补被合并方的亏损,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5、企业分立
 
与企业合并类似,以分立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分立方也可以以被分立方所分立出来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分配被分立方的亏损,并由分立方弥补,同样能减少分立方的企业所得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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