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纳税人身份变换节税?
发布日期:2020-03-26 05:43:23 浏览次数: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只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无住所个人(非港澳个人),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时任职。2019年1-12月份归属于在华工作期间取得并由境内雇主支付和承担的工资薪金每月2万元,由境外雇主支付和承担的工资薪金每月1万元;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并由境外支付和承担的工资每月2万元,由境内雇主支付1万元。假设该无住所个人一旦成为居民后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合计0.5万元。
根据新个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则该无住所个人在华居住天数不同,纳税义务的大小就不同,具体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例看,该无住所个人2019年度共取得工资薪金72万元,在华累计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应税工资、计税方法、全年应纳税额差异很大,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应纳税额只有19080元,超过183天年度连续满6年,应纳税额高达127080元。显然,最简单有效的节税方法,只要在境外多待几天,完全可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大幅节省税款支出,提高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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