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选择节税

发布日期:2020-03-26 05:58:27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专项附加扣除方法,达到节税目的。以自身或总体税负最小化为目标,节税筹划可以按以下思路操作。
 
一、预计共同节税筹划人各自的年综合所得
 
参与共同节税筹划人包括夫妻(适用于赡养老人外所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仅仅适用于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兄弟姐妹(仅仅适用于赡养老人)。精准预计各自未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前的年综合所得,是节税筹划的难点,也是节税方案成败的关键所在。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容易预计,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节税筹划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预计方法进行测算。
 
二、选择专项附加扣除方法
 
税法规定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法,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共同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赡养老人支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原则:综合所得高的多扣或全扣,综合所得低的少扣或不扣,以参与共同节税筹划人总体税负最低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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