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节税

发布日期:2020-03-26 06:00:16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年终奖优惠政策,是否一定可以节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年终奖优惠政策的“馅饼”、“陷阱”与避让
 
(1)“馅饼”。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降低税率,增加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可以大大减少税款支出。
 
(2)“陷阱”。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与速算扣除额的确定方式之间存在数学上的逻辑错误:
 
税法计税公式:
 
年终奖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公式速算扣除数是按月换算后的金额,而上述计税公式中的计税奖金是全年奖金,违背数学逻辑。
 
符合数学逻辑的计税公式:
 
年终奖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显然,符合数学逻辑的计税公式,比税法计税公式多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逻辑错误的存在,在超额累计税制下,一旦突破临界点,应纳税款会呈几何级别上升,年终奖与应纳税款之间不再存在连续的函数关系。
 
比如:年终奖36000元,则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年终奖为36000.01元,则应纳税额=36000.01×10% -210=3390(元),多纳税额:3390-1080=210×11=2310(元)。
 
通过计算,在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下,年终奖发放一旦越过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960000元这6个临界点,就会掉入陷阱,成为“冤大头”。
 
(3)避让。出台具有明显数学逻辑错误的年终奖政策的原因不得而知,受到诸多质疑后相关部门也三缄其口,也许是信得过纳税人有足够的智慧应对。不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已经填平了纳税“陷阱”。
 
居民纳税人的年终奖纳税“陷阱”依然存在,避让“陷阱”的最好办法,就是年终奖的发放,应当避开奖金发放无效区间。
 
值得注意的是,年终奖单独计税,不一定是最佳选择,需要根据纳税人综合所得的高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利用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方法
 
利用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个人可以操作的空间有限,更多需要借助组织的力量才能完成,基本的筹划思路是:一是预计组织内每位员工的年度综合所得;二是根据现行税法,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测算员工税收成本;三是根据员工综合所得的高低,确定年终奖方案:
 
(1)员工年度综合所得小于零,一律不发年终奖;
 
(2)若员工年度综合所得大于零,小于等于36000元,可以不发年终奖,若发放,奖金总额以年度综合所得为限;
 
(3)若员工年度综合所得大于36000元,则必须安排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发放的金额,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放年终奖后,尽可能使剩余综合所得,适用比不发年终奖时更低的税率;
 
②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尽可能低于剩余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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