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频发成因
发布日期:2020-04-13 07:39:47 浏览次数:
针对目前增值税发票虚开违法行为的特征和趋势,防范发票虚开行为必须改变思路,除了发挥税务机关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之外,还要增强增值税发票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管理。
1、税务机关方面
(1)税务机关制度、机制的制约
一方面,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相较其他发达国家起步晚、层次低,故而在发票违法领域的制度也并不完善,尤其是上文分析的虚开标准的认定就存在税法理论研究与行政机关执行规定的异同、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认定、打击惩处标准的异同。认定是否虚开是打击与防范的源头,如果标准都存在异议,那么便无从谈起打击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另一方面,制度的制定在于实施制度,涉及增值税相关的税务制度虽然在立法、立规层面是有法可依的,但在税务机关的实施过程中,仍有与立法、立规意图相欠缺、相违背的地方。
(2)税务部门查处手段待优化
如前文所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手段越发地呈集团化、专业化、信息化等特点,这些团伙对税务稽查部门、公安机关等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基本思路已经了然于心,加之团伙成员的综合素质也不断提高。而在税务稽查部门对虚开发票的调查与认定过程中,大多还是以传统的 “票流、物流、资金流”为切入点进行核实。在此种情形下,单单看增值税发票不一定会发现其真伪问题。例如“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虚开在范围、领域、手段和方法等方面都产生新的变化,特别是建筑业、房地产、生活服务等行业,成本核算复杂难控,供货单位零星分散,进项发票不易取得,存在很大虚开风险。
(3)金税三期系统功能不健全
随着 “互联网 + 税务”的迅速发展,税务系统正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管理,相对于以往的征管信息系统而言,现阶段的税收征管系统已经嵌入了不少内部控制管理功能,能够从技术层面对防范虚开提供帮助,但其功能尚不够完善。
2、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方面
经济利益诱发违法犯罪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 “经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投入最小化是其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然而这些所谓的 “经济人”又缺乏对税收的正确认知,认为税收在某种程度上 “强制剥夺”了他们的经济利益,所以少缴税款。因此,部分纳税人会在增值税发票上想方设法 “做文章”,开票方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手续费,受票方则利用取得的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是多列支成本,企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介绍虚开的中介方也可以通过为虚开双方牵线搭桥的方式轻轻松松获取一定费用。这样看来,虚开增值税发票成本较低、收益颇丰,故而增值税发票各类的违法行为即使对其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却仍然无法杜绝该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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