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劳动仲裁工作出现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15 07:14:29 浏览次数:

1、劳动仲裁监管责任缺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起诉,此时审判机构将有关当事人列为事件原告,并依据走民事纠纷程序,这个过程中是将裁决书作为法院证据参考。然而实际工作中发现,劳动仲裁后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裁决书的法律效应灭失,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出劳动仲裁人员的依法仲裁作用,下判决时没有详细审查相应的判决书,仲裁作用没能及时体现出来,在仲裁监督中无法律文件参照,因为劳动仲裁监管缺失,导致仲裁工作效率提不上去。
 
2、缺乏沟通制度
 
劳动仲裁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沟通制度,主要表现为:劳动仲裁机构与审判机构缺乏互动,没有完善的沟通制度。通常情况下,审判机关与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性质是不同的,劳动仲裁隶属于社会保障部门,其性质是同级劳动,而法院行驶的是最终审判权,这两者采用的审判方法和法律依据不同。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解决纠纷案件的能力也不同,整体上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在机构人员工作沟通少、互动缺乏的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研究和分析,人员研究不彻底,因此导致仲裁与诉讼相脱节,无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联动机制不够完善
 
劳动仲裁程序中,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地方职工大会、作为用人单位的医院,需要及时组成三方联动机构,发挥联动机制的协商、探讨等作用,只有这样方可将劳动纠纷事件得到深入了解。但是在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委托办理的过程中,审判机构责任缺失,没能及时发挥出自身的审判协商作用,这直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增加,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不利于劳动仲裁案件的正常审判,最终没有取得很好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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