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支付的跨境服务费导致的纳税调整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26 06:30:45 浏览次数:

【案例分享】
 
F公司于汇算清缴当年计提了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商标特许权使用费800万元,该笔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企业商业原因并未在当年度实际支付且F公司也未代境外公司扣缴相关税金。F公司认为其与境外公司签有正式商业合同,且已取得境外出具的形式发票,足以支持其税前扣除。但是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认为F公司的这笔已计提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扣除,要求F公司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和滞纳金。
 
【建议处理方案】
 
根据相关政策,仅仅获得境外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并不足以支持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还需要企业准备好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因此,F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全面核查当年发生的从境外采购服务的相关支出的完税情况。另一方面,F公司也应关注非贸付汇本身的潜在税务风险。对于非贸付汇,企业应关注对于所支付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受益性的证明材料的收集准备,同时考虑相关转让定价风险。
 
其次,对于商标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F公司也应关注新增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的申报要求。针对此类与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非贸付汇,根据海关要求需要同步在支付后30日内进行海关申报,否则也会有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处罚。
 
最后,对于企业来说总体非贸付汇(服务费vs.特许权使用费)本身在计税方式和适用税目税率的判定上就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目前备案制下的非贸付汇处理时,企业应妥善把握好涉税处理口径,避免税务风险但也要保证税收利益。
 
综上,建议与F公司有相同问题的企业应尽早关注此事项,为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准备。有必要时寻求专业服务机构对于非贸付汇的相关涉税工作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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