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资比超支导致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26 06:37:04 浏览次数:

【案例分享】
 
A公司填写的《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披露G公司的关联方借款金额为1亿元,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率为5%。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作为非金融企业的G公司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1,超额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G公司的情况其债资比为10:3(超过2:1),因此关联方利息中有200万元的利息超额。G公司财务人员因对政策不熟悉而未予调整或准备特殊文档。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此问题,并要求G公司进行解释和考虑是否需要更正申报。G公司随后进行纳税调增2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由于是更正申报,对于补缴的50万元税款另外被加征了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建议处理方案】
 
债资比超标并不完全意味着超额利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更好的处理方案是A公司可以在汇算清缴当年及时关注相关问题,并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针对关联方利息支出出具《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如能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这部分利息便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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