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备查资料缺失
发布日期:2020-04-26 06:42:38 浏览次数:
【案例分享】
D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当年发生存货损失约3000万元,金额较大。经了解,自2017年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取消,因此D公司直接将资产损失作税前抵扣处理,也未准备相应备查资料。在后续管理中,因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披露的金额较大,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D公司一时无法提供备查资料,特别是因金额较大税务机关要求D公司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因备查资料缺失,导致D公司的存货损失被判定为税前不可列支,更正申报后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建议处理方案】
“备案制”转变为“备查制”并不等于完全放松了监管的要求。企业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及时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资产损失一向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关注的重要风险之一,在无法确认备查资料是否准确完整时,建议在汇算清缴期间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判定,以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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