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医疗期工资待遇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0-04-28 07:51:19 浏览次数:

问:
2011年7月,我到个体工商户杜某经营的餐馆做面食制做工,月工资3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我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便未到餐馆上班,杜某也未给我开工资。2017年10月,杜某因经营不善,将餐馆转让给邹某,邹某随即到工商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我找到邹某,要求给付医疗期工资。可邹某认为,我的医疗期工资发生在他经营之前,相关费用应与原经营者交涉,与他没有关系。我又找到杜某,杜某说他已退出经营,且我当初是为餐馆打工,相关费用应由餐馆来解决。请问,我该向谁主张医疗期待遇?
 
答: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实际上应当先注销前登记,再重新登记。虽然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了餐馆经营者变更,但这并不表示认可变更前后的餐馆为同一法律主体。鉴于你于2017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后便未再上班,应认定你与原经营者杜某建立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变更经营者登记时终止。因此,你的医疗期工资应向杜某主张。若与杜某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若未获仲裁支持,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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