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20-04-28 08:03:59 浏览次数:
一、取消缴费基数政策与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直接联系,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下限
针对缴费基数政策中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时产生的问题,学界提出扩大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或采用职工工资中位数作为参照标准等建议。扩大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有利于形成较为合理的缴费基数,但仍无法根本解决公平和质量的困境。在目前我国工资偏态分布且工资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较算术平均数而言,中位数能更好地反映工资分布的一般情况,但在现行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下,统计部门无法统计出职工工资中位数;至于中位数的使用效果如何,这仍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且中位数也无法破解公平和质量的困境。
解决困境的根本方法是取消缴费基数政策与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直接联系,在提高征收效率、做实个人缴费基数的基础上,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下限。相比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下限有利于减轻低工资收入者的缴费负担,避免对低工资收入者的制度性挤出,也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二、规范并统一各地缴费基数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为解决缴费基数确定过程中使用职工平均工资带来的规范困境,国家应利用社保缴费改行税务征收和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时机,规范并统一全国各地缴费基数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根据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表明最低工资标准不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劳动者个人缴费是否应计入最低工资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目前,多数省市规定个人缴费计入最低工资中(朱文娟和汪小勤,2013)。也有少数地区个人缴费不计入最低工资中,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 2017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我们认为,全国各地应统一相关政策和测算方法,在测算最低工资标准时剔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样可以保证劳动者当月实得的工资不低于各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劳动者自觉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同步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保障低工资收入者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根据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未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其缴费基数大小密切相关。以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各地缴费基数下限方案的出发点是要保证低工资收入者在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待遇水平。在现行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下,若仅仅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各地缴费基数下限,低工资收入者未来的退休待遇和替代率水平必定很低,难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需要。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设计,既要强制平滑劳动者终生的收入与消费,也需实现长寿风险的再分配和收入的再分配。政府应借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之机,综合考虑缴费基数政策、缴费率和养老金待遇水平之间的联系,同步调整改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提高低工资收入者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和替代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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